关键词:模式;区别
农村公共产品四种供给模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一般说来,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往往需要四种供给模式共同发挥作用(见图3-1)。但四种供给模式的作用范围和运作方式有所差别(见表3-1),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公共产品种类、不同的地区,四种模式的作用领域和地位又会有所不同。同时,从动态上看,对于同一种公共物品,其供给模式也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技术条件、供求状况的发展变化,会改变公共产品自然属性,从而影响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
但是从整体上看,政府应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占据主导地位。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使得若通过市场方式提供,很容易出现“搭便车”和投资不足的问题,并且在规模经济上缺乏效率。
而由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来提供,则可以克服市场供给的缺陷。二是虽然市场供给模式能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某些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但是市场供给的收费机制排斥低收入群体,违背了公共产品的公平、普遍消费的目标。三是受个人、单位收入所限和利他动机不足的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规模有限。四是PPP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虽然它具有推动公共部门管理改革,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优点,但是它的推行需要市场的充分开放、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序的科学规范等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同时还存在私人伙伴选择风险、建设风险、收益风险,契约风险,潜在过失风险①等诸多风险。目前PPP供给模式在我国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不可能大规模地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应是在政府供给的主导下,通过四种模式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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